|
申請資格
1.科學工業為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或
其分公司,或經認許相當於我國股份有限
公司組織之外國公司之分公司,其投資計
畫須能配合我國工業之發展、使用或能培
養較多之本國科學技術人員,且投入研發
經費佔營業額一定比例以上,並具有相當
之研究實驗儀器設備,而不造致公害者。
2.其他為配合經核准在園區內設立以提供科學
工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業。
3.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亦得申請在園區設
立營運。唯創業育成中心之進駐對象,需
以從事研究發展為限並不得量產。
引進原則
1.國內尚無產製或技術優於現有產品者。
2.國內極需之重要關鍵性零組件(產品,以研
究發展為主。
諮詢及服務窗口
園區設何單一服務窗口可供諮詢及辦理相關事項,或可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工程處、生物處等單位聯繫。
投資審核情形
1.經初步洽談投資項目後,填具初步評估表送
審,審核時問約二週。
2.初步評估表審核通過後,開始辦理正式申請
手續,需附營運計畫書及污染防治計畫
書、建築計畫書、用水及用電計畫書。
審核重點
1.投資計畫須能配合我國工業發展,及對我國
經濟建設有重人助益。
2.研究發展計劃。
3.無公害產生。
4.良好而適當的市場策略。
5.財務結構健全。
凡經核准入區廠商,即可申請租用標準廠房或租地目建廠房。
|